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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检察院不应放弃这起具有发挥治理一片作用的行政抗诉案件

2023-09-22 08:42:14 来源: 百度 作者:
摘要:2023年9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许灵春检察官主持的行政监督听证一案,并未就申请人认为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遗漏的主要事实和错误认定的事实进行听证审查,而就次要事实

2023年9月20日,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许灵春检察官主持的行政监督听证一案,并未就申请人认为的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遗漏的主要事实和错误认定的事实进行听证审查,而就次要事实发表意见,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存在方向性错误,因此,申请人当庭书面申请延缓时间做出决定,并请求再次给予听证的机会,因为法律并未规定,不能再次举行听证会。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优雅的听证室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媒体旁听,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二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和其他公共媒体,对听证会进行图文、音频、视频直播或者录播。目的就是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促进矛盾化解。

因此,媒体对此次听证会进行实况报道,责无旁贷。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申请人作为顶层业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为隔热和防漏水的合理需要,在屋顶上搭建了涉案玻璃房 ,并建设完毕。2020年1月8日,被申请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让申请人整改,申请人及时予以了整改,可以证明2020 年1月8 日被申请人已立案,至2020年12月25日11个月零17天后,被申请人又作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至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1月7日11个月零27天后,被申请人对涉案玻璃房予以了强制拆除。

申请人认为,此次行政监督听证一案主要事实应是:一、安庆市迎江区城管局在立案后11个月零17天成为历史问题时再次发文强拆、11个月零27天予以自行强拆是否违反《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以及强拆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二、在诉讼期间强拆,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规定,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驳夺了法律给予申请人司法救济的权利;三、本案实施强拆行为究竟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强制执行”;四、双方证据都证明此案强拆涉案玻璃房并不是“正在建设”中,而是早在11个月前就已完工并成为历史时,其强拆是否有合法依据。

就该四项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申请人也清晰写在《行政抗诉申请书》上,而许灵春检察官在整个听证会中只字未提,并引导听证员做出错误判断,纯是为了帮助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规避违法行政事实,因此,此次听证会录音录像及听证笔录可以证实,该检察官存在搞明的是给予听证、暗的却规避违法事实的“两面派”手段,故申请人当庭书面申请延缓时间做出决定,并请求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举行听证会,否则此次听证会就毫无意义,根本不能监督治理一个领域,解决一类问题,发挥“治理一片”的作用,人民检察院也形同虚设。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迎江区城管局存在以下五个方面违法:

一、违反安庆地方规则《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规定,未在120天之内处理完毕,超期发文,超期强拆,以及违反强拆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规定,属于违法强拆;

二、在行政诉讼期间自行强拆,违反正当程序原则,驳夺了法律给予申请人司法救济的权利;

三、在行政诉讼期间未申请人民法院强拆,以行使 “行政强制措施”之名违法行使“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权力替代法律。

四、没有规划部门专件通知申请人自拆,安庆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函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涉案强拆前对原告的通知,被申请人予以强拆当属于违法;

五、双方证据都证明涉案玻璃房被强拆时并不是 “正在建设”中,而是已完工11个月并成为历史时,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安庆市迎江区城市管理局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迎城强拆决字(2020)501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于2021年1月4日至7日自已决定自已执行强拆,不仅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而且也违反《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仅违反了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不仅违反了《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属于违法。

申请人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原判决、裁定结果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法规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四)违背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的;(五)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未适用的。此案存在该条第一、四、五款之情形,人民检察院当应认定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并同时应当认定为存在《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之情形。

因此,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不应放弃这起具有发挥治理一片作用的行政抗诉案件,应依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作专项研究后,抓住要害问题,再次予以听证后提起抗诉,而不是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存在方向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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