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调查报告
中国出版传媒网9月5日浙江特稿 “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作为供方提供的生产制作N95标准口罩熔喷布的模具产品,经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一个多月调试,不能制作符合标准的N95口罩熔喷布,故其模具为不合格产品,当应依合同约定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可是一审、二审并未作出公正判决”,2022年8月31日, 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忧愁中向中国出版传媒网编辑部反映说, “我们决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双林负责人说,2020年5月5日,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需方与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了《工控产品购销合同》定制生产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的模具产品,共同为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因该模具不能生产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故产生民事诉讼。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进入再审审查程序。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案一审、二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应予再审。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并未纠正,并且回避了主要焦点问题。
经过调阅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专家认为:
该案一审在认定事实上就 “案涉模具客观上能否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采纳了被上诉人提供的伪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三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情形;导致认定全案事实错误,定性错误,是原则性重大错误。
二审在审理中,并未纠正一审错误,并且回避了案涉模具客观上能否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案涉模具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主要焦点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三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情形,依旧认定全案事实错误,定性错误,是原则性重大错误。
根据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书面《证词证明》,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情形。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主要焦点是:一、案涉模具客观上能否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二、制作符合N95标准口罩共有三层,检测标准是一层一检测,还是两层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行业标准是否每层都要符合质量要求,还是其中一层符合质量要求,另两层无须符合质量要求;三、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2020年6月19日的2份测试报告是否是按行业标准测试,是否属于伪证。
案涉模具客观上不能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属于不合格产品。
该案双方都是为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其中再审被申请人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主要提供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产品模具关键技术产品,再审申请人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公司)提供辅助模具生产的次要配件产品,能否生产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主要就是华富公司提供的关键技术产品——模具。由此可知,案涉模具的功能就是生产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
双方在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工控产品购销合同》
因此,双方在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工控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三条第1款约定 “制品需供方配合需方调试要求达到N95标准”;在第七条第2款约定 “供方配合需方调试包出N95合格熔喷布,若无法喷出合格布,供方承诺全额退款”;在第八条第4款约定 “供方提供的产品需严格符合规格型号要求及行业质量标准之要求,必须原厂原装,检测合格,如发生假冒贴牌,使用回料或翻新品情况,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供方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引起的需方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签订上述合同后,双林公司向华富公司共计支付了第一台140万元货款。华富公司收到货款后于2020年5月22日向需方交付第一台模具,并进行了安装。
但是,根据再审申请人作为原告向一审提供的加盖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售后服务记录表》记载(第7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模具两侧加热风管位置偏低,拆卸与安装喷丝板有障碍,操作调节螺栓时不方便;2、模具保温罩壳设计不合理,要求重新设计并重新生产安装;3、模具出风口中间风量过大,出风不均匀;4、风板口模已严重变形;5、模具两端与喷丝板安装好后,两边不垂直;6、该模具生产熔喷布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7、模具喷丝孔容易堵塞;8、模具多孔板铝质材料严重变形,产生严重质量问题,为不合格产品。
以及再审申请人提交一审的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3份测试报告证据,分别为:检测日期2020年6月17日,测试流量85L/min,阻力88.1Pa,0.3μm过滤效率93.924%;检测日期2020年6月19日,测试流量85L/min阻力94.3Pa,0.3μm过滤效率93.114%;检测日期2020年6月26日,测试流量85L/min,阻力80.8Pa,0.3μm过滤效率93.494%,拟证明制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上述两组证据,二审判决书在第11页、21页有记载。
因此,案涉模具客观上不能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属于不合格产品。
因此,双林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具有充分的合约依据和事实依据。
制作符合N95标准口罩共有三层,检测标准是一层一检测,而不是两层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行业标准是要求每层都要符合质量要求,而不是其中一层符合质量要求,另两层无须符合质量要求。
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新的书面《证词证明》
根据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新的书面《证词证明》显示:
“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主要是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其模具经我单位一个多月调试,不能制作符合标准的N95口罩熔喷布,故其模具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规定,N95口罩为三层,其中一层为熔喷布,每层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才能生产,因此,质量检测时,必须是一层布一检测,而不是两层布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
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2020年6月19日的2份测试报告不是按行业标准测试,属于伪证。
根据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新的书面《证词证明》显示:
“经查,江苏华富公司提供了两份2020年6月19日检测报告,是江苏华富公司人员在更改检测条件下使用方圆布业检测设备检测的:1、更改流量,把85流量改成32流量;2、更改熔喷布层数,其中一个检测报告阻力为201.9Pa,数据实际为江苏华富公司派人到我公司用两层熔喷布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目的是想得到他们想要的合格检测数据,明显不符合每层检测的要求,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该予以否定。其双层叠加行为得出的检测结论,属于无效和非法。其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属于伪证。我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再次声明,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为不合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与此同时,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无法生产N95标准的口罩用熔喷布(N95是指:熔喷布在25克重、85L/min情况下,对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达95%以上)的事实说明如下:
本公司采购生产线是用于生产KN95(美标N95)口罩用熔喷布,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配属于该生产线。该模具经江苏华富公司一个多月调试,不能生产N95标准的口罩用熔喷布,且模具存在严重漏料、精密度差、喷丝不均匀、飞絮严重、安全保护不到位等其他质量问题,模具显然为不合格产品。
本公司生产为熔喷布非口罩,且常规使用的口罩为SMS结构,M即为熔喷层,即为单层熔喷布,起到关键过滤作用。根据各地团体标准,过滤效率采25克重、85L/min测试条件下检测,本公司也采取了该项标准,作为检验口罩用熔喷布的测试条件。
经本公司确认,江苏华富公司所持2020年6月19日两份检测报告,均未按照以上测试条件测试。其中一份将85L/min改成32L/min,大大降低了风量;另一份检测报告阻力为201.9Pa,违规使用2层熔喷布叠加检测。故,这两份检测报告均不符合我公司和行业内测试条件,是江苏华富公司趁本公司工作人员不注意,降低标准后测试所得,并无任何参考价值。
本公司得知江苏华富公司将该两份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这是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本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再次声明,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为不合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公司意见以2020年7月4日出具的《售后服务记录表》为准。特此说明。
本公司保证以上陈述属实,若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案请求浙江省高院再审,在于以纠正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和采纳的被申请人提供的伪证错误,以及还原二审回避的主要焦点问题,以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
中国出版传媒网9月5日浙江特稿 “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作为供方提供的生产制作N95标准口罩熔喷布的模具产品,经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一个多月调试,不能制作符合标准的N95口罩熔喷布,故其模具为不合格产品,当应依合同约定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可是一审、二审并未作出公正判决”,2022年8月31日, 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在忧愁中向中国出版传媒网编辑部反映说, “我们决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双林负责人说,2020年5月5日,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需方与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作为供方,签订了《工控产品购销合同》定制生产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的模具产品,共同为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因该模具不能生产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故产生民事诉讼。目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进入再审审查程序。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案一审、二审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情形,应予再审。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案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并未纠正,并且回避了主要焦点问题。
经过调阅一审、二审《民事判决书》,相关法律专家认为:
该案一审在认定事实上就 “案涉模具客观上能否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认定事实错误,并且采纳了被上诉人提供的伪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三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情形;导致认定全案事实错误,定性错误,是原则性重大错误。
二审在审理中,并未纠正一审错误,并且回避了案涉模具客观上能否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案涉模具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主要焦点问题,属于《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第三款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之情形,依旧认定全案事实错误,定性错误,是原则性重大错误。
根据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书面《证词证明》,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属于《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情形。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主要焦点是:一、案涉模具客观上能否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是否属于不合格产品;二、制作符合N95标准口罩共有三层,检测标准是一层一检测,还是两层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行业标准是否每层都要符合质量要求,还是其中一层符合质量要求,另两层无须符合质量要求;三、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2020年6月19日的2份测试报告是否是按行业标准测试,是否属于伪证。
案涉模具客观上不能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属于不合格产品。
该案双方都是为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提供服务,其中再审被申请人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富公司)主要提供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产品模具关键技术产品,再审申请人浙江双林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公司)提供辅助模具生产的次要配件产品,能否生产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主要就是华富公司提供的关键技术产品——模具。由此可知,案涉模具的功能就是生产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
双方在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工控产品购销合同》
因此,双方在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工控产品购销合同》中第三条第1款约定 “制品需供方配合需方调试要求达到N95标准”;在第七条第2款约定 “供方配合需方调试包出N95合格熔喷布,若无法喷出合格布,供方承诺全额退款”;在第八条第4款约定 “供方提供的产品需严格符合规格型号要求及行业质量标准之要求,必须原厂原装,检测合格,如发生假冒贴牌,使用回料或翻新品情况,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供方无条件退货,并承担由此引起的需方产生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和相关费用”。
签订上述合同后,双林公司向华富公司共计支付了第一台140万元货款。华富公司收到货款后于2020年5月22日向需方交付第一台模具,并进行了安装。
但是,根据再审申请人作为原告向一审提供的加盖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售后服务记录表》记载(第7组证据),存在以下问题:1、模具两侧加热风管位置偏低,拆卸与安装喷丝板有障碍,操作调节螺栓时不方便;2、模具保温罩壳设计不合理,要求重新设计并重新生产安装;3、模具出风口中间风量过大,出风不均匀;4、风板口模已严重变形;5、模具两端与喷丝板安装好后,两边不垂直;6、该模具生产熔喷布达不到合同质量要求;7、模具喷丝孔容易堵塞;8、模具多孔板铝质材料严重变形,产生严重质量问题,为不合格产品。
以及再审申请人提交一审的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3份测试报告证据,分别为:检测日期2020年6月17日,测试流量85L/min,阻力88.1Pa,0.3μm过滤效率93.924%;检测日期2020年6月19日,测试流量85L/min阻力94.3Pa,0.3μm过滤效率93.114%;检测日期2020年6月26日,测试流量85L/min,阻力80.8Pa,0.3μm过滤效率93.494%,拟证明制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
上述两组证据,二审判决书在第11页、21页有记载。
因此,案涉模具客观上不能生产出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属于不合格产品。
因此,双林公司要求退还货款,具有充分的合约依据和事实依据。
制作符合N95标准口罩共有三层,检测标准是一层一检测,而不是两层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行业标准是要求每层都要符合质量要求,而不是其中一层符合质量要求,另两层无须符合质量要求。
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新的书面《证词证明》
根据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新的书面《证词证明》显示:
“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主要是制作N95标准口罩的熔喷布,其模具经我单位一个多月调试,不能制作符合标准的N95口罩熔喷布,故其模具为不合格产品”。
“根据规定,N95口罩为三层,其中一层为熔喷布,每层都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才能生产,因此,质量检测时,必须是一层布一检测,而不是两层布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
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的2020年6月19日的2份测试报告不是按行业标准测试,属于伪证。
根据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2022年8月31日提供的新的书面《证词证明》显示:
“经查,江苏华富公司提供了两份2020年6月19日检测报告,是江苏华富公司人员在更改检测条件下使用方圆布业检测设备检测的:1、更改流量,把85流量改成32流量;2、更改熔喷布层数,其中一个检测报告阻力为201.9Pa,数据实际为江苏华富公司派人到我公司用两层熔喷布叠加在一起进行检测,目的是想得到他们想要的合格检测数据,明显不符合每层检测的要求,属于弄虚作假行为,不论结果如何,都应该予以否定。其双层叠加行为得出的检测结论,属于无效和非法。其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属于伪证。我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再次声明,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为不合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
与此同时,终端客户杭州方圆布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如下:
“关于江苏华富精密高速模具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无法生产N95标准的口罩用熔喷布(N95是指:熔喷布在25克重、85L/min情况下,对非油性颗粒物过滤效率达95%以上)的事实说明如下:
本公司采购生产线是用于生产KN95(美标N95)口罩用熔喷布,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配属于该生产线。该模具经江苏华富公司一个多月调试,不能生产N95标准的口罩用熔喷布,且模具存在严重漏料、精密度差、喷丝不均匀、飞絮严重、安全保护不到位等其他质量问题,模具显然为不合格产品。
本公司生产为熔喷布非口罩,且常规使用的口罩为SMS结构,M即为熔喷层,即为单层熔喷布,起到关键过滤作用。根据各地团体标准,过滤效率采25克重、85L/min测试条件下检测,本公司也采取了该项标准,作为检验口罩用熔喷布的测试条件。
经本公司确认,江苏华富公司所持2020年6月19日两份检测报告,均未按照以上测试条件测试。其中一份将85L/min改成32L/min,大大降低了风量;另一份检测报告阻力为201.9Pa,违规使用2层熔喷布叠加检测。故,这两份检测报告均不符合我公司和行业内测试条件,是江苏华富公司趁本公司工作人员不注意,降低标准后测试所得,并无任何参考价值。
本公司得知江苏华富公司将该两份检测报告作为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交,这是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本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我们再次声明,江苏华富公司生产的模具为不合格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本公司意见以2020年7月4日出具的《售后服务记录表》为准。特此说明。
本公司保证以上陈述属实,若有虚假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该案请求浙江省高院再审,在于以纠正一审、二审认定的事实错误,和采纳的被申请人提供的伪证错误,以及还原二审回避的主要焦点问题,以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