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安徽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查明事实之一
导读:"商家宣称蒋雯丽代言‘欧派健康整装’家具,消费者质疑欺诈却遭检察院驳回。关键争议:本案蒋雯丽代言 '欧派健康整装'家具的举证责任是由经营者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且签名‘蒋文丽’非‘蒋雯丽’;专家指出三大法律漏洞,已触犯原则性错误,并认为司法鉴定遭拒已影响案件公正。"
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
本案事实是经营者曹宗和在自己租赁的门店和安庆市南翔博览中心广告推宣演员蒋雯丽代言其“欧派健康整装”家具,并于2024 年11 月 3 日与消费者吴某某签订《全屋定制合同书》约定购买的涉案产品由演员蒋雯丽代理。
那么,本案蒋雯丽代言“欧派健康整装”家具的举证责任是由经营者曹宗和承担,还是由消费者承担?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民监(202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为,消费者吴某某不能证明蒋雯丽没有代理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则曹宗和就不构成欺诈。
为此,吴某某不服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民监(202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请求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复查中首先认定本案举证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的这个基础性问题,这也是决定本案胜负的一个焦点问题。
经查,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民监(202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如下: “本案中,吴某某(编者注:应其要求隐去名字,下同)主张曹宗和向其销售全屋定制产品的行为构成欺诈,主要理由是曹宗和在经销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时,使用蒋雯丽肖像进行宣传,……为支持其主张,吴某某提交了北京商报的文章《孙俪换胡歌欧派家居官宣最新全球品牌代言人》和新浪财经网页打印件。经查认为,该两组证据均为涉 ‘欧派家居’的相关新闻报道,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系不同企业,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曹宗和经销的是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故吴某某提交的该两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吴某某以此主张曹宗和构成欺诈,缺乏证据。吴某某在二审中申请对蒋雯丽的授权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应无必要,二审未予准许,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吴某某的监督申请”。
也就是说,该段认定事实的文字逻辑是消费者吴某某不能证明蒋雯丽没有代理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则曹宗和就不构成欺诈;且认定对蒋雯丽(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注:《肖像使用授权书》签名是 “蒋文丽”,而非 “蒋雯丽”,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应予纠错)的授权签名是否真实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
法智网法律专家调研组经调研认为,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民监(202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出现三个重大错误: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本案中,主张蒋雯丽代言“欧派健康整装”家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经营者曹宗和,而不是消费者吴某某。因此,主张蒋雯丽代言“欧派健康整装”家具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曹宗和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由作为消费者的吴某某承担举证蒋雯丽代言曹宗和产品的责任。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庆检民监(2026)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错误适用法律,颠倒了举证责任,并以举证倒置认为消费者不能证明蒋雯丽没有代理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则经营者曹宗和就不构成欺诈,而不审查经营者曹宗和是否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不审查曹宗和提供的《肖像使用授权书》是否真实,触犯原则性错误。
二、《肖像使用授权书》签名人是“蒋文丽”,而非 “蒋雯丽”,并不是同一个人,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在庄重的司法文书上认定 “对蒋雯丽的授权签名进行司法鉴定,应无必要,二审未予准许,并无不当”,明显混淆了“蒋文丽”与“蒋雯丽”的关系,“蒋文丽”与“蒋雯丽”究竟是否是同一个人,或者说,“蒋文丽”就是“蒋雯丽”的曾用名,需要公安机关的佐证,但是《肖像使用授权书》没有公安机关的佐证,不能证明“蒋文丽”就是 “蒋雯丽”。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人对“蒋文丽”是否是 “蒋雯丽”问题没有调查清楚就错误出台《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结合上述 “一”,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经营者曹宗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肖像使用授权书》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授权签名人是“蒋文丽”,而非 “蒋雯丽”;没有公安机关的佐证,不能证明“蒋文丽”就是 “蒋雯丽”;在没有公安机关佐证的前提下,该《肖像使用授权书》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三、因为《肖像使用授权书》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九十条第五款规定,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司法机关不应采信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应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申请对《肖像使用授权书》签名人“蒋文丽”进行司法鉴定,是为了查清“蒋文丽”与“蒋雯丽”究竟是否是同一个人,是本案的一个基础性的问题,是查清基本事实的需要。不允准司法鉴定就是放弃查清基本事实的机会,不能体现公正,结合上述 “一” “二”,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
综上,消费者不能证明蒋雯丽没有代理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不等于蒋雯丽就是代理了其产品。蒋雯丽是否代理了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需要主张该代理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经营者曹宗和举证证明。在证明蒋雯丽是否代理了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品时,消费者不能替代经营者举证,司法机关也不应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消费者,而不审查《肖像使用授权书》的真实性。
因此, 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江文兵、助理检察官章凡在明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前提下,在明知申请人吴某某在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书》时明确标注“一审原告虽然向法院提供了北京商报的报道文章《孙俪换胡歌欧派家居官宣最新全球品牌代言人》与本案无关联性,但是举证责任依法由曹宗和承担,而不是消费者吴某某承担”的前提下,依然重复引用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8民终1955号适用法律错误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民事判决的认定,涉嫌违反《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十款之规定的情形。
基于以上事实,申请人有权依据《检察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向安徽省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反映问题并请求予以查处。
申请人再次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必要时可以听证或者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咨询论证”之规定,郑重地向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复查过程中递交《请求听证申请书》,请求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允准(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