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无事实及合同依据,判其赔偿7.3万余元
一般情况下,出了交通事故,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会赶到现场定损,办理理赔事项。但如果出险后车主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参与定损,可以拒赔吗?
去年4月,纪某为爱车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35万元,第三者责任险30万元。
去年8月,纪某驾车行至汉口后湖大道与刘某的轿车碰撞,两车受损,纪某支付车辆施救费1000元。交管部门认定,纪某负全责。江岸物价部门出具车辆损失价值鉴定书,纪某车损5.8万元,刘某车损3.2万元。
纪某垫付后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称,未参与车辆定损,不应赔偿。此外,对车辆损失不认可,对方车辆不属于理赔范围。
无奈,纪某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9.1万元。
法院委托省物价局价格中心对车损重新复核,结论为纪某车损4.9万余元,刘某车损2.4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被保险车辆及事故中对方车辆全部损失及施救费。
保险公司称未参与事故车辆定损,对方车辆不属于保险合同赔偿范围,法院认为无事实及合同依据。
法院判保险公司向纪某支付保险金73188元(扣除对方车辆交强险车辆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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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接连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拒赔
严某行车途中两次肇事两次逃逸,造成一人死亡、多车受损,他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遂向法院起诉。那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去年2月,严某为其轿车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等,车损险保险金额21.18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
去年5月,严某驾车行至汉口京汉大道江汉路路口附近,与曾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曾某受伤两车受损。事发后,他驾车逃逸,逃至江汉北路某银行门前时,与一辆环卫作业车相撞,严某受伤车受损。他弃车逃逸,曾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江岸交管部门认定,严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责任。去年7月,经武汉仲裁委调解,严某赔偿曾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65万元。
去年8月,江岸物价部门出具车物损失价值鉴定结论书,严某车损10.6万元。严某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称,该保险事故属免赔范围。严某转而向江汉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30.6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严某肇事后,交管部门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该情形符合上述条款中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
严某投保后收到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及保险条款,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均使用了加粗加黑字体,由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保险条款告知义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驳回严某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