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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峰镇政府违法行政是否存在 “故意”?

2021-05-12 06:29:22 来源: 中国出版传媒网 作者: 观察员
摘要: ——关于相对人不服安庆市老峰镇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意见向纪委反映的调查报告之二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5月10日安庆特稿 据了解,5月8日,就老峰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

  ——关于相对人不服安庆市老峰镇人民政府处理宅基地意见向纪委反映的调查报告之二

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5月10日安庆特稿 据了解,5月8日,就老峰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纪、涉嫌滥用职权、涉嫌渎职问题,纪委机关已受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意见答复举报人。

经电话咨询,《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具体由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负责和实施,因此,合作经济指导处就宅基地审批管理在全省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合作经济指导处处长钱东方解读《意见》并明确答复老峰镇新光村村民吴某某符合政策规定“应该可以按‘一户一宅’面积160平方米标准批准宅基地” 的意见(见证据),无疑可以证明,老峰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属于违法行政,并且系列证据证明:老峰镇政府违法行政存在 “故意” 。

根据相对人委托人吴理证实,其是于5月8日到老峰镇人民政府面见副镇长王思兴领取《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的,并不是决定书上落款时间4月29日送达的。在5月8日之前,老峰镇人民政府就该决定书没有通过快递、电话、短信、微信等任何形式送达,故该决定书落款时间存在疑问。

根据新光村签字盖章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 申请表》,向老峰镇人民政府申请报批时间是2021年4月1日。

《意见》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完成联合审核工作”。 老峰镇人民政府当应遵守省厅规定在法定程序时间内进行审核工作。

因此,不论是4月29日,还是5月8日,该决定书审核工作均超过了10天,已违反法定程序,实际请求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时间是2020年8月12日07:09分,村民吴某某就向副镇长王思兴发出《请求履行两级人民法院判令暨一并申请建造宅基地房屋的函》。再看该决定书内容,没有说明不予批准的事实和理由,明显属于任意作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任意作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条件。显然,老峰镇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就直接决定了该行政行为无效,王思兴副镇长对该法定程序规定的10天审核时间是明知的,因而违反法定程序存在“故意”。

根据吴某某短信记载,其5月6日向老峰镇镇长陈士兵发出如下内容:

“尊敬的陈镇长:今天打了您两次电话未接,关于对我户批准160平方米宅基地房子的事项,据我掌握的事实和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省农业厅钱东方处长的答复意见,批准是天经地义,请您准确了解一下省厅意见,尽快履行镇政府法定的审批职责,不要被他人拉下水,谨此真诚地向陈镇长致谢!吴某某2021-5-6”

“请陈镇长亲自请教钱东方处长,并立即批准我的160平方米宅基地!”

5月6日,吴某某同时通过微信向副镇长王思兴发出如下内容:

“安徽省农业厅合作经济指导处钱东方处长明确答复我这种情况可以立即批准建设160平方米宅基地房屋,镇政府找各种理由阻止批准都是无效的!都是不依法行政的结果!而且从今年开始,对没有宅基地适用宅基地人员,国家有专项批准宅基地政策!”

但是,据陈士兵镇长5月7日回话说,老峰镇人民政府没有向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咨询和请教 ,因而该行政行为是一种官僚主义作风,违反 “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精神实质。

吴某某认为,由此可以证明,陈士兵、王思兴在明知安徽省农业厅合作经济指导处有明确答复意见的情况下, 明知不应或不必这样违法行政还是依旧违法行政,因此,存在 “故意” 。尤其需要强调的是,该《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违法行政具有社会危害性,不仅损害了吴某某应该拥有的宅基地合法利益,而且在老峰镇产生负面影响;不仅违反《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而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款规定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相关律师认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纪委、监察委能够认定老峰镇人民政府《不予批准宅基地决定书》违法行政存在“故意”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就不仅仅是行政责任,还可能是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对公务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欲知该案进展情况,欢迎继续观赏中国出版传媒网、中国创业家网融媒体《呼应国策关注国运舆论监督万里行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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