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安庆经济开发区新光村蒋墩组29号房屋强迁的调查报告之一
编者按: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通知还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本文深刻披露了相关基层领导法治意识淡薄、曲解上级政策、滥用手中职权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恶劣行径,希望引起国家相关部委、安徽省委及安庆市委的重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强拆后的房屋
其实,就在前一天的
与老峰镇动迁组负责人、镇人武部部长吴赵根短信和微信记录,证明向其发送“我的房屋屋顶已全部恢复完毕,请村、镇、区、市领导明天来复核。我明天另以书面形式发来。”的时间为
可是,第二天就在吴某向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呈送书面《房屋复查申请书》时,却发生上述强拆闹剧。
老峰镇动迁组负责人、镇人武部部长吴赵根对户主说: “这是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城管局按章按规来强拆的,我们老峰镇动迁组给予了配合” ,说这番话时,他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已严重失职,甚至构成渎职行为,并可能涉嫌渎职罪被追查,还以为自己配合强拆民宅是十分正确的。
修理29号民宅受法律保护
29号民宅是一座老屋,建造至今己有60多年历史了(见证据3:房屋原貌照片) 。理所当然属于合法不动产。
但是,经过数年狂风暴雨吹打,该老屋屋顶已有毁损,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
就在
当地政府委托第三方测量,其目的就是为了体现公正。故业主吴某认为上述测量是公正的,政府部门应予采纳。
关于该房屋屋顶受自然灾害侵害受毁损,属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在法律上,户主吴某是没有责任的,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江声杰科长认为吴某 “没有房屋”, “不能认证”是户主吴某自已的责任。这显然与事实不符。安庆市政府也没有文件规定房屋受损就不能认证。重要的是 “不能认证”的理由村、镇、区应有告知吴某的义务和责任,但是至今村、镇、区并未履行告知义务和责任,当有过错。
经了解,安庆市政府从2014发布80号文件至今,安庆市政府没有文件规定房屋受损害就 “不是房屋”, 就等于 “没有房屋”, 就像人生病一样,这个人生病了就等于 “不是人了”吗? 就等于 “没有这个人”了吗? 这不仅不符合安庆市政府17号文件《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精神,而且也显然是个谬论。
修理完好的强拆前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 “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六条规定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于是,户主吴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上述规定对自己的该不动产屋顶毁损部分再次进行了修复,不是新建、扩建,而是在原有墙壁原有面积上对损坏部分进行修理,以恢复原状,完全受法律保护,而不是违反法律规定。
如果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相悖,应以国家法律为准。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七条规定 “自《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或者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税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旅游等部门在拟征地范围内不得办理下列手续: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
(二)审批或延续登记改变土地、房屋性质和用途;
(三)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办理房屋或土地流转,核发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办理“农家乐”、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和植树造林等手续;
(五)以拟征收安置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税务或其他注册登记手续;
(六)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立户)、子女收养等涉及户籍、人口变动的手续,但因出生、夫妻投靠、刑满释放、军人转业退伍以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两年内没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或退学回原户籍地复户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当事人自行实施上述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办理手续的,均不得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这条规定所指的是政府部门不得在自《征地补偿安置途径告知书》或者项目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办理上述手续,老峰镇重点办负责人王富良却以此条款来 “对号入座”户主吴某的上述修理行为,显然是曲解了该条款,完全是错误的,相反,可以反过来证明,业户吴某上述修理行为不具有该条任何一种情形,可见王富良理解和领悟法律法规能力有误,这样法律知识浅薄的人却与老峰镇动迁组负责人、镇人武部部长吴赵根搭裆,共同来为被拆迁人服务,不可思议:又如何按质按量完成政府交办的事项?
强拆29号民宅属于严重违法
国务院发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规定: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七条规定: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起草国家法律的著名博士律师王风和,获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的大沧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著名律师戚建国,上海润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律师丁守明均认为,各地均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如果土地属于集体用地,也一样按此条例参照执行。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城管局或其他政府部门未与户主吴某签订拆房协议,更没有履行 “先补偿、后搬迁” ,就强制性拆除吴某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系列规定;尤其是如果政府部门需要强制拆除,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没有得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前,就予以强拆,显然程序违法;相关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并应按安庆政府17文件精神对户主吴某家庭进行户口认证和房屋补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从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律师团认为,上述强拆案件,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向安徽省监察委员会反映,请求安徽省监察委员会查明事实真相,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应该怎样追究责任?
安庆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安庆市经济开发区主任吴三久获悉上述强拆事件后,十分生气,认为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城管局、老峰镇动迁组相关人员无视党纪国法,在其不知情情况下,滥用手中职权进行强拆民宅,侵害被拆迁人利益,显然是错误的,并且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应按党纪国法处理。
吴三久同时指示老峰镇人民政府镇长汪峰尽快办理被强拆的业主吴某房屋补偿和户口认证事项,做好安抚工作。
据对被强拆的业主吴某了解,目前他并不知道老峰镇人民政府镇长汪峰后续的办理情况,也不知道上级是否会对此次违法强拆人员予以党纪国法处理,他的户口在被征收地,而且在被征收地有宅基地、还有农田,以及房屋,他完全支持政府动迁,理应按安庆政府规定享受相关补偿,却没有想到在没有与政府部门签订动迁补偿协议,也没有收到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的法律文书时就被非法强拆了。
业主吴某表示,将视情决定是否向中共安徽省委、省委巡视组、省纪委反映情况,以及保留随时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欲知本案进展情况,请看中国创业家网的续篇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