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22日电(记者黄安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曹建华等11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上诉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以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从事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据统计,自2007年至案发,家帝豪公司在全国共计发展代理商6万余人。2009年11月24日至案发期间,公司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共计10.9亿余元。家帝豪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对其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同时,对家帝豪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华及该公司其他10名主管人员,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至2年6个月(缓刑3年)不等,并处罚金1000万元至5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后被告单位家帝豪公司及曹建华等10名被告人提出上诉。
庭审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曹建华、辩护人等提出,家帝豪公司及代理商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
检察员同意一审的判决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庭将择日作出裁决。